The Gan Clan Association Singapore
新加坡颜氏公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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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纲

  第一条 定名:
    本会定名为“新加坡颜氏公会”,英文名为 The Gan Clan Association。

  第二条 宗旨:
    本会以联络我族宗亲情谊,促进团结精神,谋取互助福利为宗旨。

  第三条 会址:
    本会会址现设在“新加坡武吉巴梳律门牌十八至廿号,三楼”。

第二章 会员

  第四条 会员:
    永久会员

  第五条 资格:
    凡属颜氏宗亲,年满十 八岁以上,品行端正,有正当职业,同意本会 宗旨,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者,不分 性别,皆可申请加入为会员。

  第六条 入会:
    加入本会为会员者, 须填具入会申请书,由会员一人之介绍后, 送交秘书处,再由秘书处将其申请书揭示于 本会所内之通告牌上一星期,倘无人提出反 对,则交由执委会审查通过,一经通过后, 秘书处即通知其到会缴纳入会费,方为正式 会员。

  第七条 义务:
    (一)永久会员于入会时一次缴纳入会费 100元。
(二) 乐捐特别捐。

  第八条 权利:
    (一)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
(二) 对本会会务及兴革与福利事宜,有 建议权、表决权及享受权。

  第九条 退会:
    (一) 凡会员有不遵守本会章程规则及 一切议决案,暨有破坏团结、妨碍会务或假 借本会名义招摇撞骗者,由本执委会委员调 查属实后,执委会有权促其自动退会。
(二) 退会会员,不得要求退回其以前所 缴纳之会费及捐赠之财物。

第三章 组织

  第十条 会员大会:
    会员大会为最高权 力机关,由全体会员组织之。

 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:
    执委会规定委 员35名,均属义务职,每年开会员大会一次, 每两年选举执委一次。

  第十二条 职员:
   

由全体执委互选下列

职员:
  (一)会长:正会长一人,副会长二人。
(二)总务:正总务一人,副总务二人。
(三)财政:正副各一人。
(四)文书:中文书正一人,副一人,英文 书正一人,副一人。
(五)福利:正福利一人,副福利二人。
(六)交际:正交际一人,副交际二人。
(七)教育:正教育一人,副教育二人。
(八)康乐:正康乐一人,副康乐二人。
(九)青年股:正青年一人,副青年二人。
(十)执行委员八人
(十一)以上各股必要时得聘请委员协 助,惟须经执委会通过。

  第十三条 查账:
    计二名,由会员大会 直接选举之。

  第十四条 产业信托人:
    规定五名,由 每一届选举会员大会选举之。

  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:
   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 干名,由执委会敦请资望素孚之宗亲任之

  第十六条 办事人员:
    本会必要时得聘 任受薪秘书及办事人员若干名。

第四章 职权

 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:
    (一)修订章程;
(二)表决经费之预算案;
(三)接受执委会之会务及财政报告;
(四)选举执委、查账员及产业信托人。

 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:
  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案;
(二)互选职员,并敦请名誉会长;
(三)选补辞职或出缺之执委;
(四)计划及督导本会之日常会务;
(五)筹办改选事项及厘定各项办事细则;
(六)任免秘书及办理人员。

  第十九条 名誉会长:
    得受邀出席执 委会会议,但无表决权。

  第廿条 各股职权:
   
(一)会长:
  (甲)为会员大会及执委会当然主席;
(乙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主持会务;
(丙)执管本会正印, 签署重要文件及银行支票;
(丁)召集各项会议。
(二)副会长:
  襄助会长处理会务,并于会 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。
(三)总务:
  负责办理不属于各股之一切会务。
(四)副总务:
  协助总务办理该股工作,并 于总务不在时代理其职权。
(五)财政:
  掌握本会收支款项,逐月造 表报告。
(六)副财政:
  助理财政,并于财政不在 时代理其职权。
(七)中文书:
  保管与选举本会文件,记载 各项会议记录。
(八)英文书:
  撰拟英文文件。
(九)正副福利:
  办理会员之福利事宜。
(十)正副交际:
  秉承会长代表本会对外 之交际事宜。
(十一)教育:
  办理本会会员教育事宜。
(十二)康乐:
  促进本会会员健康活动。
(十三)青年:
  促进会员子女之健康活动。
(十四)各股副主任必须协助各别正主任 执行任务。
   

  第廿一条 查账员:
    查账员不得兼任执 委,其任务为核查本会账目,并须于会员大会 提出报告。此外也得以其任期内受会长之指 示,查核本会当年任何三年,不得连任。

  第廿二条 产业信托人:
    本会如置有不 动产,则该产业须交由信托人管理,惟信托 人须签订受托书方可。任何信托人均可随时 辞职,如有逝世或患神经病或长期迁离本邦 或离开本邦逾一年之久者,则将被认为经已 辞职。如信托人因行为不检以致不适继续在 本会信托人之职,则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, 由大会将信托人地位取消,然后另选他人以 承其缺,信托人名额不得超过五名,惟不得 少过两名,召开会员大会以便讨论辞退某信 托人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之提议,须于大 会召开前两星期揭示于会所之内俾众周知, 大会议决后须将决案呈报社团注册官请其 批准。

第五章 选举

  第廿三条 选举日期:
    本会每届选举日 期定于每两年12月份举行之。

  第廿四条 选举方式:
    (一)用投票方 式,以票数多者当选;
(二)各股职员由执委互选兼任之;
(三)执委或职员当选后于接到通知书一 星期内,如无来函辞职者,即系接受。

  第廿五条 任期:
    执委或职员之任期均 为两年,期满连选得连任,惟财政不得连任, 正会长只得连任二届。

  第廿六条 交卸:
    本会新旧职员交卸定 于每届,一月内举行之,凡属本会财产用物, 须造册填明,并共同签名负责交卸。

第六章 会议

  第廿七条 会员大会:
    第廿七条 会员大会:会员大会定期每 年12月份举行,会员至少70人以上出席为法 定人数。

  第廿八条 特别会员大会:
    会如有会员 15人以上联名来函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而经执委会认可时,则会长须照为召开,且 须于开会前一星期发函通告,大会主席得临 时推举,会议事项不得超过所列之议程范围 外。

  第廿九条  
    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 于开会时如不足法定人数,则应延会至半 小时后,届时仍若不足法定人数,则出席人 数不论多寡即可算为已达法定人数,照为开 会,惟该次会议对于现行会章各项,则一概 无权加以增删或修改。

  第卅条 执行委员会:
    执委会会议 1月/2月举行一次,由会长或总务召集之,最 少须有过半数之执委出席方为有效,急要 时,会长亦得召开特别会议。

第七章 经费及财政之管理

  第卅一条 经费来源:
    本会经费来源为 会员入会费及捐款。

  第卅二条 财政之管理:
    (一) 财政保管本会银项,对收入银款超 过1000元时,应存入执委会指定之银行。
(二) 储蓄银行之银款,支领时须由正会 长及其中一位副会长、正财政及副财政四人 中之任何二人签名加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。
(三) 执委会有权通过每月不超过一万元 之开销。任何超过一万元之开销,应提交会 员大会通过。

第八章 禁例

  第卅三条 禁例:
    (一) 在会馆内不得进行任何非法事项。 禁止任何方式赌博。
(二) 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 法庭处罚之款。
(三) 本会不得图谋限制工商业或物价,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干预,亦不得从事职 工会法令所规定之任何职工会活动。
(四) 本会不得用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、 委员会、会员等名义开设彩票,无论彩票是否 仅限于会员购买,一律均在禁止之例。
(五)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,亦不得将公款 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。

第九章 附则

  第卅四条 执行委员:
    本执行委员会委 员,遇有事故,不克出席常月会议时,须具函 告假,如连续缺席三次而无具函告假者,即 作为自动辞职论,其遗缺将由执行委员会于 一个月内按照后补执委之票数多寡依次递 补之。

  第卅五条 修订会章:
    本会章倘有不 妥之处,得由执委会修订,并提交会员大会 通过后,呈请社团注册官批准方为有效。

  第卅六条 解散:
    (一) 本会如欲解散,须以召开特别会员 大会由会员亲自出席或托人代表出席,或以 邮寄等方式,由全体居于新加坡之会员人数 最少五份之三表决赞同方可进行。
(二) 本会如依照上述 (一) 项规定解散 时,则本会一切合法债务须全数付清,余款 则捐赠慈善机关。
(三) 解散后须于七日内具函向社团注册 官报告。